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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是我國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重要內容。
1996年
修訂的《礦產資源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中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中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1999年
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中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申請人申請的礦業權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才應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或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是國家作為投資人出資找礦,并參與形成確定價值的找礦成果的投資收益分配。
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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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砂石協會
2021年09月30日